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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领用合约

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领用合约

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赣州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如下合约:
申领
第一条 公务卡的申领由甲方所属的财政预算单位统一组织向乙方办理。甲方提交由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名的公务卡申请表、合约及相关资料。乙方根据预算单位及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向甲方核发公务卡。甲方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务卡。
第二条 甲方及甲方单位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乙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甲方的财产及资信等情况,并同意乙方保留相关资料。乙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且乙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的有关信息材料。无论是否批核及公务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乙方依法替甲方保密。
第三条 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甲方的公务卡申请;有权依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等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调整信用额度,也可由甲方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乙方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使用
第四条 为保证甲方利益,甲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为确保用卡安全,甲方收到的公务卡初始状态为未激活状态,不能直接使用,甲方需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797-96296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卡片激活手续。
第六条  甲方使用公务卡必须选择“签名+密码”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进行的交易。
第七条  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如网上支付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甲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第八条 公务卡原则上主要用于甲方因办理所属财政预算单位公务事务的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采购费等公务消费或提取现金。
第九条 公务卡只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甲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视为违约,乙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甲方承担所有损失。
第十条 公务卡内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甲方欲领回公务卡内溢缴款,须向乙方支付一定手续费(通过本行领回免手续费)。
第十一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窃时,甲方应及时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热线或亲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业务。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补发新卡,补发新卡后挂失不能撤销。
第十二条 甲方遗忘密码可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热线0797-96296或亲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三条 因甲方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慎、不良行为发生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情况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利息和收费
第十四条 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核发公务卡,公务卡实行免开卡费、免年费、卡片到期免续卡费的政策。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消费交易,自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如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则无需支付从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第十六条 甲方的透支取现(或转账)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支付从乙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每一笔透支取现(或转账)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七条 甲方未能如期偿还全部欠款的,应支付全部欠款的透支利息;若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支付滞纳金。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八条 甲方同意缴付公务卡发生的全部欠款及各种费用、利息,费用收取和利息计算按照乙方在《赣州银行公务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执行。
账户对账单
第十九条 乙方应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向甲方寄送对账单,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甲方自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如甲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乙方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甲方收到对账单且对账单确认无误。超过此期限的,乙方只承诺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两个月内的对账单,索取两个月之前的对账单需要支付一定的对账单补印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还款到期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有权向乙方请求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争议交易确属甲方所为,甲方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的提供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乙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如果甲方申请手机短信相关服务,手机号码更换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甲方信息泄露以及由此引起甲方的一切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由于甲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还款顺序为:上期滞纳金/利息/费用等-上期取现-上期消费-本期滞纳金/利息/费用等-本期取现-本期消费
第二十四条 甲方同意承担公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滞纳金等)、透支利息、透支消费款项。
第二十五条 公务卡个人消费部分的还款由甲方自行偿还,公务报销消费部分的还款由甲方单位转账偿还。
第二十六条 公务卡的公务消费部分一律采取全额还款方式,甲方单位在免息还款期内必须偿还其公务卡内全部分务消费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公务卡内的个人消费部分,甲方可选择以下两种还款方式进行还款:(一)全额还款: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其公务卡内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二)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于当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自记账日起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记收利息直至清偿为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七条 甲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其公务卡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甲方若未依约偿还其公务卡账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乙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与特约商户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其公务卡的债务。
有效期及终止
第三十条 公务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甲方不愿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自动为其续发新卡。过期的卡片自动失效,但本合约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甲方若要终止本合约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岁45日后才能为期办理正式销户,甲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前发生的欠款。公务卡的一切债务全部清偿,销户后合约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资信状况恶化,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继续使用公务卡,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权在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冻结甲方账户,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当乙方发现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甲方卡片被盗用或存在不合法交易等情况,甲方授权乙方在无须另行事先通知且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冻结甲方账户。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本合约所依据《赣州银行公务卡章程》遇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方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甲方可以按照本合约约定,申请注销公务卡。
第三十五条 甲方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金融惯例、《赣州银行公务卡章程》及乙方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合约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后自乙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正式核准甲方销户的次日终止。
 
甲方:                      乙方:赣州银行